宁城县文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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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文体局 |
设定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政法规。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