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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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消防大队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7
权力名称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检查
责任主体消防大队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