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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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消防大队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5
权力名称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检查
责任主体消防大队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