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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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消防大队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7
权力名称过失引起火灾的检查
责任主体消防大队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