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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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消防大队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9
权力名称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检查
责任主体消防大队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律。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