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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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消防大队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5
权力名称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检查
责任主体消防大队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实施主体宁城县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