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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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消防大队
宁城县消防大队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39
权力名称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责任主体
消防大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实施主体
宁城县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