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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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消防大队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1
权力名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的检查
责任主体消防大队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三)谎报火警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