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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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消防大队
宁城县消防大队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32
权力名称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检查
责任主体
消防大队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实施主体
宁城县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