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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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消防大队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8
权力名称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检查
责任主体消防大队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