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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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烟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4
权力名称对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未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门标志的检查
责任主体烟草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1997.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 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