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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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烟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8
权力名称对擅自将卷烟原料、专用机械出售给无证人员的检查
责任主体烟草局
设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7.0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