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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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烟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2
权力名称销售无标识外国卷烟
责任主体烟草局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实施日期】2000.02.12 国函[2000]13号 )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实施主体宁城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