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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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烟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0
权力名称对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检查
责任主体烟草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1997.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 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