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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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烟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4
权力名称对烟草专卖准运许可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烟草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1997.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 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2.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实施主体宁城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