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烟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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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烟草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1997.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 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