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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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烟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8
权力名称对烟草专卖零售企业或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检查
责任主体烟草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1997.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 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