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烟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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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烟草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1997.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 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7.0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