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烟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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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无准运证或超过准运证规定数量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烟草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日期】1992.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009年8月27日、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第三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1997.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 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八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