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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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烟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7
权力名称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超越许可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检查
责任主体烟草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1997.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 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五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