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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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36
权力名称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检查
责任主体住建局
设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主体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