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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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44
权力名称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检查
责任主体住建局
设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自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