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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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聘用无证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住建局 |
设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地方法规,2005年3月1日建设部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