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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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68
权力名称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要求勘察、设计,在采用新结构等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中未提出保障施工安全措施建议的检查
责任主体住建局
设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 第583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