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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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61
权力名称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检查
责任主体住建局
设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 第583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