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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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4
权力名称对供应不符合标准饮用水的检查
责任主体住建局
设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