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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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住建局
宁城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192
权力名称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检查
责任主体
住建局
设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行政法规。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实施主体
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