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住建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依法行政  >>  宁城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宁城县住建局

宁城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92
权力名称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检查
责任主体住建局
设定依据《城市供水条例》(行政法规。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