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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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0
权力名称城市道路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维修管理责任的检查
责任主体住建局
设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