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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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51
权力名称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不按规定投标,骗取中标的检查
责任主体住建局
设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自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