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9 |
---|---|
权力名称 | 对城市供水单位违规供水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住建局 |
设定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