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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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40
权力名称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骗取中标的检查
责任主体住建局
设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9 号,自1997年5月31日施行)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元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