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营组办发﹝2018﹞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区市直驻宁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县便民服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审批服务)事项时,一律统一使用各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专用章”是宁城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审批(审批服务)的专用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启用并经所属行政机关授权后,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行政机关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经所属行政机关授权的行政审批事项,原行政机关印章不再行使审批职能。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县便民服务大厅内使用,不得异地挪用;审批事项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方有效,审批机关的任何公章均不能替代“行政审批专用章”。具体使用范围和要求是:
(一)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材料补正的书面通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并联审批、配合协办用章。
(二)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依法颁发的相关许可证、照、件的用章。
(三)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颁发证、照、件等必须使用行政机关印章的,可使用行政机关印章;对特殊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使用其他印章的,应使用其他印章。此类审批项目事前须报县深化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三、所有进驻县便民服务大厅的单位,由业务窗口按照本机关的授权范围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代表部门主要负责人行使行政权力。
四、“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日常管理与使用权由进驻县便民服务大厅的各单位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六、对向县委、县政府或市级部门呈报的审批文件须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凭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审查意见,制作文书后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上报。
七、“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入驻县便民服务大厅的单位自行刻制,规格与行政机关印章相同,名称为“宁城县XXX局(委、办)行政审批专用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及公章名称,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公章名称自左而右横行,同时标注蒙文。
八、各部门在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需明确其行使的范围和保留行政机关印章涉及事项的具体环节,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
附件:宁城县XXX局关于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模板)
宁城县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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