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子镇瓦中村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宁城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大城子镇瓦中村集体土地0.7210公顷,用于宁城县大城子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
该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宁城县大城子镇瓦中村,征收范围为宁城县大城子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所确定的0.7210公顷范围。(具体位置以内蒙古杰科测绘有限公司宁城分公司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面积
拟征收宁城县大城子镇瓦中村集体土地0.7210公顷,土地利用现状及面积为农用地0.7210公顷,其中:耕地0.170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5501公顷。
三、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宁城县大城子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属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该建设项目用地已列入宁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该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将纳入正在编制的宁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内政办发〔2020〕16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赤政字〔2022〕1号),涉及1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耕地补偿标准为29708元/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补偿标准为8900元/亩。
征地范围内无青苗、地上附着物,不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安置方式
征收本村集体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8人(其中劳动力2人),拟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安置。
六、社会保障
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按照自治区《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参保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162号)规定,该项目征收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牧业人口。
七、其他事项
本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日,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需在公告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你村委会和有关权利人对征地拟定的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工作持有异议者,可到当地政府征地小组质询,也可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之规定,在本告知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宁城县自然资源局或征地小组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不影响该项目的实施。
自公告之日起,凡在拟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用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2年9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告知书
宁自然资字〔2022〕第102号
大城子镇瓦中村民委员会:
宁城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宁城县大城子镇瓦中村集体土地0.7210公顷,用于宁城县大城子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已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被征地村组及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有关事项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请你村组及相关权利人认真行使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在2022年10月27日前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申请听证联系人:周振龙,联系电话:(0476)4237727
特此告知
宁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