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天义街道办事处,热水旅游度假区开发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县教育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促进了教育事业的长足发展。但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和布 局调整步伐加快的同时,被撤并学校的校产被侵占和流失的现 象屡屡发生。有些人员对校产属于国有的认识模糊,对撤并校产置换用于并入学校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造成撤并学校资产被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严重侵犯了国有资产权益。为使各单位高度重视对撤并学校资产的处置工作,切实加强撤并学校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 、严格依法办事,明确产权关系
根据《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财产不能按投入决定归属,各中小学校校园、校舍及校内的一切建筑物及附 属物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变卖。各部门、各乡镇和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撤并学校资产的处理意见》(宁政发[2002]25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防止校产流失的通知》(赤政办字[2004]107号),不得有半点含糊。
二、 强化工作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一)要坚持依法治教,切实加强对撤并学校资产的管理,对资产(包括校舍、校园、设施、土地、林地等)进行登记造册,并迅速办理相关土地等产权手续,全面掌握学校资产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 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撤并学校资产监管,坚决堵塞各种漏洞,确保校产依法管理、有效利用。
(三)对学校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由县和乡镇“中小 学布局调整与撤并学校资产评估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分别统等,由教育局和乡镇总校管理,继续用于举办学前教育、开展勤工俭学等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卖、借租或转让。确需进行置换、变卖和出租的,要在确保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经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撤并学校资产评估领导小组监督下进行,由中小学布局调整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本县教育事业发展。
三、加大查处力度,防止校产流失
(一)对已经出卖、借租和转让并造成公有资产流失、减损的,县教育局和乡镇总校要依法追回有关部门和组织擅自处理闲置校产所得资金,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要严格执行本文件精神,对拒不执行或因玩忽职守、放任自流、管理不善而出现侵占、变相侵占校产行为的,视其情节,根据《教育法》第七十三条、《义务教育法》第十 六条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分别给予行 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侵占学校闲置校产和阻挠学校闲置校产管理及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县、乡(镇)人民政府将依法严处。
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十 一 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