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县政府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了《宁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起草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编制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组织编制该《办法》。
二、编制意义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三、编制原则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组织编制该《办法》。
(二) 评审机构及职能。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承担。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财政投资项目具体的评审管理工作。
(三)评审范围。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四)评审内容和方式。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索赔情况审核;工程、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预算、结算审核;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的预算、竣工结算等进行评审;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总承包项目和政府指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专项评审;其他方式。
(五)评审依据和程序。财政投资评审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评审重点和具体评审对象,对评审资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评审中心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建设单位提交评审所需的资料,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对建设项目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审;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核实、取证;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意见,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财政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任何单位不得以考虑不周、设计深度不够等理由随意进行变更、现场签证;财政投资项目确需变更、签证的,应严格按“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实行专题会议制度和备案制。
(七)评审应用。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工程预算报县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安排项目预算和招标的最高限价,但不作为落实资金来源和项目开工依据。
(八)部门及参建单位职责
财政部门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主要应履行下列职责: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探索财政投资评审与预算绩效管理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确定评审任务等。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在项目建设前期,应全面、客观、科学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概(估)算,报发改部门审批等。
原文地址:宁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