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扶贫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有效保障扶贫项目资产安全,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使扶贫项目资产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推动构建长效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1〕64号)文件规定,结合宁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2012年以来用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等)、 京蒙协作资金、结对帮扶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支持脱 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定点帮扶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三、有效时间
本办法自 2022年7月28日起实施。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城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7号)及《关于修订〈宁城县扶贫产业园收 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扶组发〔2020〕35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城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