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规范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化工园区人流、物流、车流的进出,维护园区建设和生产秩序,减少外来不稳定因素等对园区企业的生产和建设造成干扰,本着“内防风险外溢,外防风险侵入”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化工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全部区域的人、车、物的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化工园区封闭式管理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划分
第四条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化工园区由管委会化工园区办公室负责组织封闭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外来人、车、物进出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保安公司,由该保安公司实施封闭化道闸、门禁的具体管理工作。
保安公司负责查验进、出卡口车辆和人员的信息,对进出卡口的车辆、人员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在指导下开展封闭式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委会化工园区办公室负责对保安公司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保安公司规范运作。
第七条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开展封闭式管理相关工作,因工作需要有紧急外来车辆进入,按程序统一调度。
第八条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化工园区内各企业应当遵守封闭式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封闭式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化工园区内各企业负责进入本单位外来车辆、人员初步审核工作;负责对本单位车辆、人员和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向管委会化工园区办公室报备内部车辆、人员白名单。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入园的车辆不能进入园区,由此引发的后果和损失由企业承担。
第十条 所有进出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化工园区封闭式管理区域的车辆、人员和货物,应当服从有关管理部门和保安公司的统一调度。
第三章 封闭化方式、措施
第十一条 园区入口已安装道闸、门禁、岗亭、视频监控等物理和智能化隔离措施,授权进出,实现园区的封闭化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同步建设了人员/车辆出入管理平台,在有人员/车辆出入需求时企业在系统中创建出入申请或到访人员可用手机扫描张贴的二维码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 人员/车辆到达入口处,由岗亭门卫通过微信公众号登记实际进入时间,并发放定位卡;人员/车辆返回时,收回定位卡,在微信公众号登记实际离开时间。
第十四条 对出入化工园区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专用车道与工程车辆和普通车辆分道行驶,规划设计按照限时、限速标识,实现园区车辆的限行、限时、限速等。
第十五条 根据化工园区入驻企业生产、运输的需要,结合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在有条件时将启动专门的综合交通规划,适时综合考虑化工园区用地情况、路网承载能力及化工园区安全、消防、环保等应急配套措施规模和能力,根据需要建设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
第四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十六条 进入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化工园区的机动车辆实行分类管理。
(一)长期车辆:属于封闭区域内企业的车辆(含企业员工车辆、固定班车,不含货运车辆),可以在园区综合卡口、普通卡口进出,采用上报车辆信息,牌照自动识别的方式进入。如有离职和新进人员,企业及时上报;
(二)临时3个月-6个月车辆:封闭区域内企业有外来施工的,施工方且在一定时期内需要进出企业的车辆,由企业负责上报施工方车辆信息,可以在园区综合卡口、普通卡口进出,限期3个月或6个月内牌照自动识别的方式进入,到期后未完成建设的需重新提报车辆信息;
(三)临时进出车辆:对临时性社会车辆(含企业自有货运车辆)进出封闭区域内的,可以在园区综合卡口、普通卡口进出,采用公众号申请的方式企业进行初审,由管委会化工园区办公室进行审批,获得授权出入;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危废品运输车辆:可以在园区综合卡口及专用卡口进出,进出封闭区域内的车辆,采用公众号申请的方式,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应证件,企业进行初审,由管委会化工园区办公室进行审批,获得授权进入,门卫进行检查确认,并发放定位卡进出入;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进入园区前应将驾驶员、押运员、运输车辆资质、危化品货物信息进行登记。
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入园区前应将驾驶员、押运员、运输车辆资质、危废品信息、危废处置公司信息进行登记。
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园区停车场应当遵守园区危险化学品停车场管理办法。
(五)其他过境车辆一律禁止进入。
第十七条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化工园区内其他单位车辆按照行业管理原则由对应科室负责上报车辆信息。
(一)环卫公司、通讯公司由各公司上报车辆信息,交由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进行限期内牌照自动识别的方式进入。
(二)其他需上报车辆信息,交由审核,根据审核意见,进行限期内牌照自动识别的方式进入。
第十八条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化工园区建设项目的施工车辆,由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负责上报施工方车辆信息,限期3个月或6个月内牌照自动识别的方式进入,到期后未完成建设的需重新提报车辆信息。
第十九条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委会化工园区办公室负责车辆信息长期和短期(3个月、6个月、1年内)的信息录入工作。企业的车辆(企业员工车辆、固定班车,不含货运车辆)信息汇总工作由各企业负责,企业汇总后上报,统一录入系统。
第二十条 进入封闭式管理区域的车辆必须手续齐全。
第二十一条 封闭式管理区域内各单位运输货物车辆通过公众号申请入园,在公众号申请时必须如实填报信息,手机号必须准确,否则无法查询审批制度。实行“一车一档”,各企业自行负责对货物车辆信息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相关管理部门、保安公司有权对进出封闭式管理区域的货物信息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化工园区对进入封闭式管理区域的人员实行人脸识别通行管理制度。可以在园区综合卡口、普通卡口进出,未进行人脸认证人员的园区内部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采用公众号申请的方式,填写相关信息,企业进行初审,由管委会化工园区办公室进行审批,获得授权进入,可以在园区综合卡口、普通卡口进出,门卫发放定位卡进出入。
第二十五条 进入封闭式管理区域的人员须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统一管理和指挥,按照区域内的安全提示和标志标识进行活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人员如果通过扫描车牌、人脸的方式,带其他车辆、人员进入的,园区将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并由企业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通过公众号申请入园的应如实填报信息,信息不符严禁入园。
第二十八条 建立化工园区封闭式管理黑名单制度。对不遵守封闭式管理规定的车辆和人员,将其列入黑名单,抄送其所属单位处理,并视情况在化工园区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从事封闭式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对于闯卡、翻越等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破坏卡口、执勤岗亭等封闭式管理相关设施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不遵守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的行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