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请相关单位于2025年12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所缴款项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特此公告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3年属期未申报台账(企业).xlsx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3年属期未申报台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xlsx
宁城县财政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