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第34项整改任务)
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34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赤峰市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有关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30日。
联系电话:0476-8257019
联系地址: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34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附件
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34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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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任务 |
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34项整改任务:督察组现场抽查的25家企业中有10家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存在问题。其中宁城县得丰焦化有限公司冷鼓工段、氨水澄清槽和地下焦油槽挥发性有机气体无组织排放,现场异味刺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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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宁城县委、县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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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目标 |
督促企业规范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完善治污设施运行台账,加强无组织粉尘控制,降低环境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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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1.宁城县得丰焦化有限公司对易产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工段,加大检修频次,及时更换老旧阀门管件,对密闭不严处进行密封,有效解决挥发性有机气体无组织排放问题,2025年6月底前完成。 2.对全县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摸底排查,2025年4月底前建立问题清单,分类推进整改,202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3.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等数字化监管方式,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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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情况 |
1.第二轮自治区环保督察下沉组现场发现并指出问题后,该公司立即采取行动,及时完成问题整改,一是将冷鼓工段损坏的氨水澄清槽法兰进行了更换。二是使用不锈钢板将地下焦油槽顶部进行二次焊接密闭。上述两个点位密封完成后,冷鼓工段挥发性有机气体无组织排放问题已得到有效控制。第二轮自治区环保督察结束后,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第四季度、2025年第一季度和2025年第二季度均组织开展了厂界无组织废气检测,数据显示该公司厂界包括非甲烷总烃等挥发性有机物在内的各项污染物浓度均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标准限值要求。 2.已对全县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发现1家塑料隔离加工厂企业存在VOC治理设施低效问题并建立了管理清单。截至目前,该企业相关生产设施已彻底拆除。 3.生态环境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平台、无人机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加大对县域内企业执法检查力度,自治区第二轮环保督察结束后,我县目前还未发现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