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参照《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不改变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权限,不改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有资格的专家协助进行评审。
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有资格的专家协助进行评审发生的评审服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确定评审机构:
(一)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及国家、自治区、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部分项目,由评审中心负责组织评审;
(二)县级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由评审中心负责组织评审;
(三)评审中心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财政投资项目。
第八条 评审中心接受上级评审机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上级评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九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一)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工程项目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专项评价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设计评审费等技术服务费;
(二)其他支出项目是指设备购置、材料采购、装饰装修、修缮及专项业务费等支出项目。
第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项目;
(四)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的资金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不对以下项目进行评审:
(一)无行业参考标准的服务类项目(工艺美术类费用、艺术类费用、文物运输费、文物修复费、广告费、布展服务费、规划类费用等);
(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指定品牌、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的项目;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紧急、抢险救灾的项目;
(四)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审核批准施工图预算的项目;
(五)采购需求无法量化、无法明确技术指标、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的项目;
(六)采购专业的、定制研发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专用设备、科研设备、软件研发等);
(七)缺少评审依据,不能科学合理定价的项目。
第四章 评审内容、方式和限额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结算审核,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审核;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预算评审;
(二)结算评审;
(三)全过程跟踪评审;
(四)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限额:
(一)预算评审。使用财政性资金工程类60万元(不含)以上,服务类、货物类30万元(不含)以上,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工程类10万元至60万元(含)由预算部门(单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工程类10万元(含)以下,服务类、货物类30万元(含)以下由预算部门(单位)执行内控制度;
(二)结算评审。使用财政性资金工程类60万元(不含)以上,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工程类10万元至60万元(含)由预算部门(单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第五章 评审依据和程序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询价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
(四)项目立项、勘察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招投标、合同等文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评审重点和具体评审对象,对评审资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
(二)评审中心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
(三)建设单位提交评审所需的资料,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
(五)对建设项目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审;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核实、取证;
(七)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中心在受理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算评审
1、项目评审通知书;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代替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准文件;
3、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纸;
4、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5、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及取费标准、文件依据;
6、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结算评审
1、项目评审通知书;
2、招标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3、立项批文、投资计划文件、最高限价文件;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审批文件;
6、工程竣工图纸;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8、工程量清单结算书;
9、施工前后及施工过程中必要的影像资料;
10、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履行法定程序预结算超概算的;
(二)未进行预算评审,要求结算评审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及经县政府批准的除外);
(三)达到招标标准未进行招标的;
(四)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实施政府采购的;
(五)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履行的;
(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未履行审批程序或变更金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价款10%的;
(七)建设单位在招标、采购环节改变预算评审意见金额或工程量清单内容,申请进行结算评审的;
(八)缺少评审资料要件的;
(九)工程竣工验收后无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未报结算评审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九条 项目正式受理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预算书、结算书与项目施工图纸、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现场严重不符的,或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资料、补充资料不完善、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确认、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县财政部门可作退审处理。
第六章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任何单位不得以考虑不周、设计深度不够等理由随意进行变更、现场签证。
财政投资项目确需变更、签证的,应严格按“先审批、后实施”“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实行专题会议制度和备案制,且在变更前由分管副县长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对未经批准和备案而先实施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不予认可。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及时组织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形成详细汇报材料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组织组织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召开项目变更专题会议,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并按照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议,若一个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多次发生变更、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在向县政府提交的申请报告中必须注明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及累计金额。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经县政府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需函告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现场监督并附审批文件。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送交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
(一)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算金额累计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且变更金额不超合同价10%的,由建设项目的分管副县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算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且变更金额不超合同价10%的,由建设单位按公文流转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算金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且变更金额不超合同价10%的,由建设单位按公文流转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议。
第七章 评审应用
第二十二条 强化预算评审约束,建设(采购)单位在招标(采购)时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评审意见金额、工程量清单内容。预算评审意见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编制完整的工程预算,报县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安排项目预算或招标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评审中心对竣工结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心对采购清单、预算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职责:
(一)在项目建设前期,建设单位应客观、科学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对工程施工图实行科学、细化设计,严禁施工图预算超概算;
(二)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依法进行发包,对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严格落实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责任。因设计缺陷导致工程频繁变更,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四)及时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评审过程中需核实的问题,积极配合,不得拒绝,不得隐匿相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五)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将同一项目拆分化解以达到规避招投标、评审等目的;
(六)强化项目的合同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规范合同条款内容,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充分发挥合同对结算价款的约束力;
(七)为提高评审效率,对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结算评审初步意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根据财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探索财政投资评审与预算绩效管理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确定评审任务;
(二)评审中心严格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评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评审中心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责成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撤销资质的重要依据,并建立黑名单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三年内不得在宁城县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勘察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报告、出具的勘察报告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随意变更设计、设计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未履行造价控制责任、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和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三)施工单位违反建设程序、未按勘察设计文件、国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施工、随意变更或提高标准等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造价、费用控制等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串通或者弄虚作假等导致虚增工程量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五)预(结)算编制机构未从项目实际出发,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价格,所做预(结)算与项目实际严重不符的;
(六)造价咨询单位串通舞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规范编制预结算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限额以下的财政投资项目年度抽审率达30%以上。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审批机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建设、财政评审、审计监督各阶段应对项目投资进行严格管理。未按相关规定履行部门职责导致国有资金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1]9号)、《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宁政字[2024]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