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
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请逾期未申报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各单位于2026年4月24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欠缴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各单位于2026年4月24日前补缴欠款。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款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所缴款项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
缴入国库。(欠缴单位详见附件1,逾期未申报单位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宁城县财政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