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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鹏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宁城县必斯营子镇东哈脑村林地面积1.1205亩,进行地面硬化建设库房。
来源: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6-04-0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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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薛*鹏
处罚事项
薛*鹏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宁城县必斯营子镇东哈脑村林地面积1.1205亩,进行地面硬化建设库房。
处罚结果
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07 10:45
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林草行罚决字〔2026〕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