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 宁城某钢铁公司 | ||
| 处罚事项 | 宁城县应急管理局对宁城某钢铁公司行政处罚案 | ||
| 处罚结果 | 2024年9月11日至14日,宁城县应急管理局聘请赤峰众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有限公司专家对宁城某钢铁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主要隐患和问题:1、喷煤车间顶层一氮气储罐安全阀超期未校验。2、①白灰厂磨煤车间煤仓、煤粉仓泄爆片自行制作,无合格证书。②白灰厂磨煤车间煤粉仓布袋除尘器泄爆口未引至室外或安装无焰泄爆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消除隐患。罚款29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14 00:0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应急罚[2024]00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