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 宁城县某科技有限公司 | ||
| 处罚事项 | 宁城县应急管理局对宁城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
| 处罚结果 | 2024年1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检查组对宁城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1.1厂、2厂中频炉水冷监控系统出水温度设定值为55℃,现场实际报警上限温度为60℃,冷却水系统出水温度监测报警安全装置失效;2.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某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45项问题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消除隐患。公司罚款193500元,个人罚款29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2-21 00:0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应急罚[2025]工贸-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