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 宁城县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 处罚事项 | 宁城县应急管理局对宁城县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
| 处罚结果 | 2026年5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第六检查组对宁城县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电焊动火作业人靳某某无特种作业证;2.发包给祁县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的除尘器安装合同有免责条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消除隐患。公司罚款20000元,个人罚款4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03 00:0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应急罚决〔2026〕0012-1号、(宁)应急罚决〔2026〕001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