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 宁城县某某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 | ||
| 处罚事项 | 宁城县应急管理局对宁城县某某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
| 处罚结果 | 2026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第六检查组对宁城县某某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有限空间热风干燥机系统无辨识台帐,现场无告知牌。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消除隐患。公司罚款8000元,个人罚款4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03 00:0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应急罚决〔2026〕0014-1号、(宁)应急罚决〔2026〕001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