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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企业行政处罚案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8-03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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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宁城县某化工企业
处罚事项 宁城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企业行政处罚案
处罚结果 2026年7月23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第十五组明查暗访在对某化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1.重大事故隐患:(1)乙类仓库库内西侧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2)甲类1-2仓库内安装有非防爆插座、插头,甲类1-1车间二层有非防爆电动工具,乙类仓库北侧外墙安装有非防爆摄像头;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甲、乙类仓库无储存种类、最大贮存量现场告示牌;(2)甲类1-1车间机泵防爆电动机端盖紧固螺栓无防松垫片;(3)甲类1-1车间电气连接防爆挠性套管破损;(4)甲类车间立式电动机顶部无防异物罩;(5)甲类1-1车间有间断封闭式地沟;(6)甲类1-1车间二层一只防爆电箱紧固螺栓内、外六角螺栓混用;(7)甲类1-1仓库一只防爆照明开关盒塑料格兰头;(8)甲、乙类仓库液体存储无防流散措施;(9)甲类1-2车间三层有铁锹工具,乙类仓库内有塑料扫帚;(10)中控室视频监控画面显示时钟不同步;3.安全设备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1)车间、仓库可燃气体探测器现场未见检定标签;(2)甲类1-2车间喷淋洗眼器供水管道破损,不能投用;4.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乙类仓库货架无荷载警示标识;(2)乙类仓库安全通道有吨袋物料占用;(3)乙类仓库苯酐安全周知牌上无爆炸极限等显示;(4)甲类1-1车间二层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仅0.15m,未达到0.3-0.6m;(5)甲类1-1车间二层有明电缆头;(6)甲类1-1车间蒸汽管道工作压力上限1MPa,但压力表量程仅1MPa;(7)甲类1-3双氧水仓库吨桶存储高度超3m,内有多只纸箱包装灭火器存放;(8)甲类1-2车间入口未设人体静电释放器;(9)甲类1-2车间机泵出口管道法兰防喷溅罩设置不全;(10)甲类1-2车间二层防爆照明灯使用金属链条吊挂;(11)罐区105酸泄漏区域声光报警器安装高度不足2.2m;(12)罐区硫酸、盐酸卸车口围堰破损,未做防腐;液碱卸车口围堰未做防腐;(13)甲类1-1仓库物料存储墙距不足0.5m,危废库物料存储无墙距;(14)中控室DCS报警时间记录未精确到时、分,无处置恢复时间,报警原因分析未单列;(15)GDS主机处无气体探测器布置图。公司罚款19.6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03 08:55 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应急罚决〔2026〕001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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