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神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因无法通过你公司地址及具体人联系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蒙赤宁交责改〔2024〕04001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全文附后。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后,此《责令整改通知书》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宁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6日
责令整改通知书
蒙赤宁交责改(2024)04001号
宁城县神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教学场地无培训教学人员,所备案的教学车辆不足20辆。
上述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第(六)项“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应当与备案事项保持一致,并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的规定。
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已经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本整改通知书下达3个月内,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要求,将教学人员和备案的教学车辆增加至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在整改期内停止新学员培训报名业务。
如你单位不服本责令整改通知,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宁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宁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城县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4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