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铭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宁城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7月2日对你公司作出的(宁)应急罚〔2024〕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履行,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公司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 自收到(宁)应急执行催告〔2025〕00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16500元(壹万陆仟伍佰元),缴至中国银行宁城支行(账号154000183764)。
如你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宁)应急执行催告〔2025〕001号,因无法通过你公司地址及具体人联系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此《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宁)应急执行催告〔2025〕001号。
特此公告。
宁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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