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合法权益,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赤峰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宁城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本办法主要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提供政策依据。
该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示公布。
公示时间:2026年11月2日—2026年11月16日(15日)
联系单位: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476-4272087
联系地址:宁城县党政综合楼531室
附件:《宁城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1月2日
附件:
宁城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天义城区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行政划拨供地并提供税费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的买卖、继承、变更性质等处理住房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县住建局对全县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县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上市交易管理
第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办理准购证手续时间或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
第七条 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有优先回购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必须由县住建局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差价款缴纳金额出具书面意见。未出具意见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需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到不动产部门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及相关办理产权所需费用,其他税费按类别依据政策由税务部门核定收取。
第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合法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政府缴纳费用的;
(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产权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如需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由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作为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准购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审核。县住建局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且政府不行使优先回购权的,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审核意见,并核定一次性足额缴纳应补交的价款;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
(三)变更登记。申请人持县住建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及缴纳凭证,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将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变更登记为完全产权普通商品住房,权利人不变;
(四)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变更登记为普通商品住房,按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第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纳的费用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十二条 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取得准购证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性质不变,权利人权属性质不变。
第十三条 因继承、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经县住建局审核,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理上市交易手续。
第三章 政府回购
第十四条 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从住房保障资金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决定是否优先回购: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因继承、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或未通过缴纳土地收益等取得完全产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政府回购价格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发改等部门共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县住建局根据本办法向购房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将政府确认的回购价格、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书面告知申请人,迁出期限为3个月。
(二)受理。购房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通知书》及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准购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县住建局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第十八条 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县住建局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十九条 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由政府回购的家庭,凡符合我县保障住房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闲置、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二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申请人已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转移同时转移到新的房屋所有人名下。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迁出的,县住建局在其迁出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采用欺骗手段,将不得上市交易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私下交易、倒卖经济适用住房牟取暴利的由县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不得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收益价款,视为土地出让金,出让起始时间为建房时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城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12号)。

